2021年4月13日
宁波市粮油生产种植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确保粮油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21〕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保障粮油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推动粮油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促进我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规模种粮补贴,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
1.粮食规模种植: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
2.油料规模种植: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包括20亩,下同)以及种植油菜、油茶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1.粮食规模种植:按大(小)麦和单季晚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20元的补贴,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早稻种植补贴每亩不低于150元,市财政每亩承担75元;连作晚稻种植补贴每亩不低于170元,市财政每亩承担85元。
2.油料规模种植:对油菜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不低于120元的补贴,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对油茶连片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新建示范基地,经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财政每亩承担1000元。
(三)不列入补贴范围的几种情形
1.与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重复申报的;
三、操作程序
(一)申报对象申请。先由镇(乡、街道)组织各村开展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工作,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告知生产经营主体向村经济合作社按季提出补贴申请。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时须提供土地经营权证明(包括承包权证、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农户之间自发订立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过镇(乡、街道)鉴证。
(二)村级确认与公示。各村先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明进行面积核对,在完成申报资格确认后上墙公示申报对象的土地经营面积及来源,再按季对申报对象各季麦稻、油菜、油茶实际种植面积进行确认、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跨村经营土地的申报对象,如粮食经营土地合计面积在50亩以上,不管单个村经营土地面积是否达到50亩,均需在各个土地所在村公示,并注明其他村经营土地及种植面积情况。如油料经营土地合计面积在20亩以上,不管单个村经营土地面积是否达到20亩,均需在各个土地所在村公示,并注明其他村经营土地及种植面积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级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村经济合作社盖章后,上报到所在镇(乡、街道)。
(三)镇级审核。各镇(乡、街道)对村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资料(土地经营权证明、公示照片、汇总表等)和补贴面积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编制补贴清册,经镇(乡、街道)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按季上报到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县级复审与抽查。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各镇(乡、街道)上报的补贴清册后,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然后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自定。抽查后确定无误的,再次对享受面积补贴的对象及补贴面积与金额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