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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到期失效】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到期失效】

宿人社发〔2018〕17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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