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弢,联系电话:3160637)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江规〔2018〕35号
各区政府、各市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主城区范围为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三)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发改、财政、城乡规划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期执行的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
建设工程类型 |
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 (元/平方米)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2133 |
住宅 |
1880 |
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等6类建筑 |
1291 |
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外事、宗教等7类建筑 |
1977 |
临时建筑 |
700 |
三、征收办法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核定征收建筑面积及建筑功能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二)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性质用途的,应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并批准保留使用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扩建的项目,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事项
属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政策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到规划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减免。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附件:主城区范围示意图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8日
(联系人:陈健柱,联系电话:316028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