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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2008]23号 20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并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风分享;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并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比例分享。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入库和退库手续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限。上述企业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01-39项,50项科目(企业所得税退税使用10105款下01-34项、99项科目),不适用企业所得税10104款下40-43项和企业所得税退税10105款下35项科目。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使用企业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