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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18 济交〔2021〕31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运输结构调整和物流业发展,积极引导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根据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口岸物流办《关于印发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方案的通知》(济交〔2020〕154号)要求,制定了《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根据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口岸物流办《关于印发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方案的通知》(济交〔2020〕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运输结构调整及国内班列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和国内班列发展,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共同负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大宗货物“公转铁”方面资金,市口岸物流办负责公铁联运班列方面资金,各自对申报项目进行具体审核,同时做好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指导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以下济南市内注册企业:


(一)将大宗货物(包括煤炭及焦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钢铁、石油、矿建、水泥等)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整车运输的采矿、加工制造企业。


(二)“铁路货运班列”(集装箱,不含整车大宗货物和欧亚班列)经营人。


第六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铁路发运地(装车地)在济南市境内。


(二)申报公铁联运班列补助资金的,另有以下条件:


1、以申报补助资金的第一列班列开行日期为首日,自该日起每满三个月为一个开行季度。班列经营人以开行季度为单位申报补助资金。


2、以每个经营人每条线路的前两个开行季度为培育期。培育期内,每开行季度不少于12列;培育期结束后,每开行季度不少于36列。


3、空箱不予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资金补助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发送量年增量(均与2019年相比)补助资金;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铁联运班列补助资金。


第八条  企业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大宗货物“公转铁”和公铁联运班列补助。


 


第三章  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大宗货物“公转铁”


对将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整车运输的采矿、加工制造企业进行资金补助。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发送量年增量(与2019年度相比)部分按照每吨5元进行补助。


第十条  公铁联运班列


对从事国内铁路货运班列经营人进行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600元/TEU。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所需材料。


(一)大宗货物“公转铁”


1、济南市大宗货物“公转铁”补助资金申请;


2、大宗货物铁路运输发送量年增量的相关证明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公铁联运班列


1、济南市公铁联运班列补助资金申请;


2、班列发运集装箱数量的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