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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3〕11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辽政发〔2013〕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导,以建设沿海经济强市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调整生产结构,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强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9.7万吨,年增长率5.6%;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3.7万公顷,年增加率5.8%;近海捕捞得到有效控制,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进一步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科技贡献率超过60%,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设施装备水平、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渔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制定全市海洋渔业资源利用规划。从2014年起,每5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构建市、县、乡三级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四)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规范渔具渔法,控制近海捕捞。完善捕捞渔船管理制度,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救治,开展驯养繁殖研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积极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日本对虾、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等海珍品增殖放流每年3亿尾以上,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到2020年,完成2万亩现代海洋牧场建设目标。

(六)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定期发布质量状况信息。开展全市沿海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跟踪监测与减排试点工作,控制辖区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防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转嫁海洋。规范海洋倾废活动,减轻环境压力。开展辖区海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实施分类管控,维护渤海生态安全。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科学发展海水养殖业。按照《葫芦岛市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鼓励发展浅海底播、立体混养、深水网箱、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高效、安全养殖模式。发展海参、多宝鱼等我市优势品种,实施优势主导品种更新改良工程,发展壮大海参、鲆鲽鱼类、对虾、梭子蟹、海蜇、扇贝、杂色蛤等优势产业,推进“一县一业”。大力推广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到2020年,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70家。

(八)大力发展休闲旅游观光渔业。突出本地资源特色,拓展渔业文化内涵,发展观赏、垂钓,与旅游餐饮相结合的渔村渔户、渔家乐等特色休闲渔业。到2020年,建设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5个。

(九)稳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发展远洋渔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积极拓展大洋性渔业。引导海洋捕捞业由近海向远洋发展,支持建造远洋渔船,兴办远洋企业。

(十)加快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合,加快海水产品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大力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开发高附加值海水产品,扭转县(市)区精深加工业为零的状态。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开展水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水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

(十一)加快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创建葫芦岛螃蟹、兴城多宝鱼、兴城海参等葫芦岛渔业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登记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补助。健全品牌保护制度,促进海洋品牌健康发展。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二)加快渔船更新改造。按照“小改大、木改钢”原则,升级改造海洋渔船,推进标准化渔船建设,鼓励发展新型玻璃钢渔船。加强渔船管理,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建立渔船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强化对定点拆解企业的监管。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行为,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十三)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加强沿海防灾型渔港建设,确保全市拥有一座中心渔港,重点渔业县(市)区拥有一座一级渔港及相应数量二、三级渔港。配套完善渔船渔港监控设备,完善避风锚地建设,到2020年,建成大中小泊位相结合、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渔港群。开展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普查,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加强维修和养护。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通过渔港签证和执法检查,落实渔港及其设施保护措施。

五、提高海洋渔业管理和科技水平

(十四)提高渔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发展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依托龙头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发展“龙头企业+基地+渔户”、“专业合作社+渔户”、“市场+渔户”等生产经营形式。推进现代渔业园区建设。

(十五)加快推进渔业科技进步。实施海洋渔业发展人才战略,引进高科技专业人才。加快研发高效、生态、安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深入开展优良品种选育改良技术和健康养殖技术研究。鼓励科研院校与渔业企业联合,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努力培养渔业科技队伍。建立健全和大力加强市、县、乡三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高水产技术推广和渔业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十六)加强渔政执法。加强渔政执法人员培训,形成指挥畅通、反应快速、相互支持的渔政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实行禁止、限制使用渔具目录制度。强化海上联合执法,实现渔政执法巡航常态化。

(十七)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县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强化水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和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建立依法生产违法必究机制,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以创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