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税务局鞍山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收缴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3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各缴费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
工会经费收缴有关情况的通知》(辽工财发〔2020〕108 号)规定:
1、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恢复
工会经费全额代收,企业缴纳的
工会经费通过税务机关征收,征缴比例调整为工资总额的 2%(原为 2%的 40%部分);
2、其中 60%部分(即工资总额 2%的 60%部分),由上级工会返拨至缴纳
工会经费的企业工会账户。
3、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 2017 年经省总工会、省工信委共同认定的 95 家困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