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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试行期已届满,继续执行】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试行期已届满,继续执行)
合发改收费〔2021〕1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双减”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1〕5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就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时可收取培训费。


培训标准课程时长为每课时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致的,按比例折算。班型主要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基准收费标准为:

班型

课程时长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10人以下

45分钟

50/课时·人次

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10-35

35/课时·人次

35人以上

20/课时·人次

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等情况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阶段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二、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培训机构要保持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发改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要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定培训服务合同。

培训机构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加强收退费管理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课程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严格落实预收费管理要求,培训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自觉接受教育、银行等部门的监管。

加强退费管理,参加培训学生因故退学、停学的,培训机构应按实际上课课时结算费用,多余部分按原支付渠道于10日内退还,具体退费办法由培训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严格收费公示制度

培训机构须通过网站、培训场所、微信公众号和招生简章等形式,将培训内容、时长、班型和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双减”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按规定公示、虚假宣传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六、其他

本通知由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合肥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备案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7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的通知
合发改收费〔2023〕135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鉴于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合发改收费〔2021〕1256号)试行期已届满,为确保我市校外培训收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研究决定,该通知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来源: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