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19号
有关省直部门、省直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本,由省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资本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各省直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等(即一级企业),以及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属企业。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研究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从所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是指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等安排的资本金注入。具体包括:新设企业国家资本金注入,现有企业国有资本增资扩股投入,购买股权、认购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安排的支出;
(四)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2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省财政厅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省级预算单位、省属企业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七)省级预算单位、省属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以及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属企业,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等进行测算和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省属企业提出支出项目计划,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省财政厅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二)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三)省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所属省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绩效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依据、项目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标准和资金需求测算过程等,属于连续支出的项目原则上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报告;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省级预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以及省属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监管(所属)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收入预算,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省财政厅。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详见附件1)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年度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绩效目标;
4.各项支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项目绩效评价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6.项目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7.企业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详见附件2)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信息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3)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在对省级预算单位及有关省属企业申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汇总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省级预算单位和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属企业批复预算。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起15日内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经济分类编制到款。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各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通知要求及时向省级预算单位或向省财政厅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3)。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需要零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级企业)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股息红利支付日前,由省属企业或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管理人或省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年度税后净利润的比例,按照市场竞争、金融服务、功能保障等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分为以下三档执行:
(一)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金融企业为20%;
(二)文化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为10%;
(三)公益类等特殊性企业暂免上交。
上述企业类型和收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二十三条 国有控股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但拟不分配或分配比例未达到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的,出资人单位应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前,商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请示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省属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所属)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
(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和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属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复核意见;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复核意见向监管(所属)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省属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缴款后,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返还省级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留存。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原则上须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一次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两次交清。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使用的,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及有关省属企业提出的支出建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