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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2019-08-29                   黑财行政〔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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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以及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应当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交纳用餐费用,并提前告知餐费控制标准。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各按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费(现行政策规定: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天,到新疆、青海、西藏出差为每人120元/天,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在定点接待宾馆、饭店或其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