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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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无缴费能力的集体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如下意见:
一、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实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为主,同级财政和社保补助为辅,参照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按下列缴费方式参保:
(一)有条件的集体困难企业,可为退休人员每人趸缴1.5万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二)不具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每人9000元标准趸缴,实行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
1.有条件的集体困难企业,可为退休人员每人趸缴900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有一定资产和资金来源的集体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实行企业缴纳、财政支持和医保结余基金补助三方筹资的办法共同解决。企业承担50%(企业承担仍有困难的,企业与退休人员代表共同协商筹资办法),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0%,财政承担20%。
3.对无资产、无资金来源的集体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实行财政支持、医保结余基金补助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三方共同筹资的办法解决。其中,同级财政承担30%,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40%。
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分10年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