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
2001-12-30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七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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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地工作,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统一征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具体承办征地业务工作。
第四条 统一征地实行分级负责: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二)在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受理并组织实施。
(三)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
1、需要在市规划区内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责任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被征用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与村组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做好人员安置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用地单位移交土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协助配合。
2、建设项目需要在县上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责任书》,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协助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工作。
统一征地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原则。
建设用地单位和非法定统一征地机关,不得实施统一征地,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组商定征地补偿。违反规定的,其行为无效。
第七条 依法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统一征地。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未被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各县城郊及重点建制镇周围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单独征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三)不适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一)单独选址征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受理机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用地单位持批准的预审报告(或批复)到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用土地进行核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用和相关费用概算。
(二)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单独征地申请后,应当与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统一征地工作组织形式、双方职责、征地范围和土地数量、质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费用计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供地方式和交地时限,违约责任,因设计变更、地类变化发生增补费用的补偿标准等。
(三)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征地费用、付款方式、交地时限、奖惩办法和建设用地环境保障等。
本市辖区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完成本市辖区内重点项目征地任务。
第十二条 统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公告。
(二)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进行清点。拟补赔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和支付对象;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内容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机关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工程进度提供土地,建设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适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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