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鞍政发〔2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保护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关于全省“十二五”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辽经信建材〔2012〕2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国土部门对关闭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工商部门对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