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农业强省建设和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建养并重、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建成,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职责,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1.省级部门强化统筹引导和监督考核。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县两级政府的监督考核,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强化省级资金统筹,研究安排省级养护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省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扶贫、水利、审计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水利厅、省审计厅)
2.市级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按规定落实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开展信用考核评价,督促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县级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的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路长,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乡(镇)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承担路长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组织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通过将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建设。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吸纳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农村公路相关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不得用于公路新建。自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低于15%。市、县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县级政府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市、县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市、县级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省级投入比例为40%,县级投入比例为60%,市级可根据不同时期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各市级政府自行制定。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要建立与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控债务风险。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三)统筹推进,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