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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3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奖励,支持外资投向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对符合条件新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6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在沈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60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吸引外资总部企业落户。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实缴金额2.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80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加大外商投资在沈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发挥外资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新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境外上市。加强对我市优质企业境外上市政策辅导,给予境外上市政策支持。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融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

  (五)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外商在沈投资建设、运营大型会展场馆设施。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在沈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鼓励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沈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大、经济贡献度高、技术创新性强、增加就业机会多的重大标志性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部门,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七)支持在沈央企国企吸引外资。支持在沈央企吸引更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合作伙伴来沈发展,有效利用外资扩大投资。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海外并购、重点客户合作等多渠道吸引外资。支持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拓展利用外资方式和途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投资、利润再投资、以及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外债转增注册资本。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出口。以落实外贸“双量增长”计划为引领,高质量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落地,优化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货物可先行担保放行。持续推动进出口通关时间“最短化”改革,进一步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沈阳海关,各区、县(市)政府)

  三、完善投资促进方式

  (十)深化重点国家(地区)投资合作。突出沈阳万科中日产业园、沈阳启迪中韩科技园和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在对日韩及欧洲招商中的重要载体作用,积极承接欧洲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打造中俄经贸合作产业园,持续深化对俄进口粮食、木材、食品等保税加工和贸易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加强重点产业链精准招商。实施靶向招商工程,推动外资提质增量。围绕全市35个核心发展板块和8条重点产业链,做好项目谋划,针对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精细化工、数字经济、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强化头部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商,精准定位产业招商目标企业,持续引进建设一批建链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的外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做强应用场景招商。加强场景项目招商谋划,加大招商环境宣传,高质量办好中国(沈阳)韩国周、工业互联网大会、宝马供应商大会、德企沈阳行等品牌化经贸活动,用好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等高端平台,充分开展城市宣传和推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积极开展社会化招商。发挥在沈异地商会作用,积极组织“外地企业沈阳行”系列活动。加强与驻华商协会、国际知名咨询机构、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持续深化外资项目招商。充分利用基金公司、专业招商公司、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化招商。调动和发挥挂职干部作用,形成招商引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推动开放平台招商提质增效。提升自贸区沈阳片区、沈阳综合保税区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水平,发挥产业集群的项目集聚效应,加快引进重大产业项目。高标准建设自贸区沈阳片区,吸引发达国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加快沈阳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保税服务业态创新力度,推进电子产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