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6-09-20 筑府办发〔2016〕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强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和共享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发改财金〔2015〕1627号)以及《中共贵阳市委关于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意见》(筑党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公示、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充分挖掘、发挥出企业信息的最大价值,更好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目的,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市场主体信用社会共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有关要求,落实贵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托贵阳市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系统,全量采集、归集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形成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块数据,在实现部门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的同时,运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服务中,满足企业及社会公众的需求。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在此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数据加工企业对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加工,形成我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面向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
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三、加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原则。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遵循“采集为原则、不采集为例外”的原则,尽量做到全量采集。
(二)采集方法。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采取分级报送的方式,即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部门上传信息,市级部门和司法机关负责推送本级、本单位产生的信息。
(三)采集平台、标准和相关要求。
1.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依托贵阳市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2.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以《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为标准;
3.《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单位应当主动将本部门的企业数据项目、指标报送给目录编制部门;目录编制部门应主动与成员单位协商,将涉及企业的数据项目、指标纳入目录;目录的更新与数据提供单位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研究确定。
4.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贵阳市政府关于首批市直部门数据接入交换共享平台的通知》中明确的模式,即数据自动采集(推送)和数据文件直报,实现部门数据的接入和采集功能。
5.为实现数据自动推送,采集数据的格式必须符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的要求。
6.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贵阳市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送的数据必须包含“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个指标内容。成员单位新建或完善信息系统必须含有“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
7.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推送信息时应对信息进行属于授权信息或公开信息的划分。
(1)授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2)公开信息。依法可以公开、成员单位间可以无条件交换、共享的企业信息。
对企业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
(一)归集原则。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遵循“归集为原则,不归集为例外”的原则,尽量做到全量归集。
(二)归集共享平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系统。
(三)共享办法。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系统设置信息下载、导出功能,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查阅平台上归集的公开信息,实现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无障碍交换、互联共享。
(四)使用要求。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及时查询平台上归集的公开信息,并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