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科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4日
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的要求,以及省级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员到乡村提供科技服务,为脱贫县培养属地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级配套部分的“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要集中用于支持县(市、区)的科技服务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和促进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县域聚集,突出支持选派对象和受培人员,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派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派出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资金分配流程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测算补助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建议。
(二)编制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运行监控。
(三)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依责监督,指导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四)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会签和资金拨付,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位是资金的使用主体,应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每年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技术需求征集通知,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乡镇技术需求的征集,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发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征集的技术需求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科技特派员申报通知,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与科技人员对接申报,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条件审核(职称、岗位、诚信)、汇总、公示。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选派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每年6月末之前完成协议签订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三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包含选派工作经费和培养工作经费。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培养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
第九条 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交通差旅费、保险费、培训费、材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