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地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20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省地震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新建和改造房屋的热潮,但由于大部分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施工,抗震能力普遍低下。根据对农村房屋抽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全省有1/3的农村房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旦发生5级左右的地震,将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我省农居工程实施,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改善广大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农村新建、翻建改造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到2013年,完成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居工程。在其他地区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和示范户,并逐步推广。
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农村房屋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三)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四)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泥草房改造结合起来,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农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省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全省农居工程总体规划,明确总体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各行署、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上一级的农居工程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级的农居工程总体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农村房屋及公用建筑,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动员、引导、支持农民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三)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与抗震能力调查。省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在现有村镇建设农村民居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和抗震能力调查,摸清不同地震烈度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和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我省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为全面实施农居工程打好基础。各行署、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调查队伍、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各级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针对各地农村民居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点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