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6〕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2〕16号》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一部分第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对区县(市)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张士开发区,市补助40%;浑南区、于洪区,市补助50%;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皇姑区,市补助70%;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市补助90%。”修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精神,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分步实施,利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对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补助标准由中央确定。省规定课程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由省按照教科书种类综合确定。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我市统一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对区县(市)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比例一致。
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市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各区、县(市)要积极履行责任,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新增危房“发现一所,改造一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市将统筹各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市以上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省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我市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含取暖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包括乡镇中心校附设的村小)按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民办学校应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财政按照同等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含取暖费)。同时,按照省要求,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继续落实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取消对农村初中进县城就读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的补助政策。
继续执行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等政策。市财政按照走读生每天10元、寄宿生和教师每天20元(全年250天)的标准补助各区、县(市),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
(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1.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最低标准,各区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核定以区县(市)为单位(不以学校为单位),由区县(市)统筹安排用于所属学校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