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规”编制范围
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应编制“控规”。可依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编制,优先编制近期开发建设区域。
二、“控规”编制组织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规”管理工作,并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负责出具相关区、县(市)、开发区“控规”编制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
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
“控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规划编制资质。
三、“控规”审查论证
(一)专家论证。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对“控规”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应从“市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库”中抽取。
(二)“控规”审查。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管理范围内“控规”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三)“控规”公告。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市规划国土局审查通过后的“控规”方案进行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市规划国土局信息网站和市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