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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21〕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

  (一)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建立完善“两张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23项,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简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项,以下简称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和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厅会同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另行发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更新。

  1 直接取消审批。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2 审批改为备案。将中央层面设定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纳入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暂时无法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3 实行告知承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4 优化审批服务。对中央层面设定的40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按照以下5种方式分类改革: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 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覆盖管理。“两张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理情况报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厅。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进行审批。(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2 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2021年7月1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并及时调整更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以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按“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分类表述。“许可项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依法需要监管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3 创新推行企业准营集成服务。以系统集成思维深化“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底前在省内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企业准营集成服务改革,通过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对接,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做到“一键导航、一表申请、一次办理、一码关联”,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四减”目标,为企业提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准营集成服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4 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吉事办”平台,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2022年底前,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免费发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线下窗口向线上网办转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政府部门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共享。(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一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其中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原审批部门和现审批部门依法定职责共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2021年底前按照本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