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 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考评工作结束之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
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2.未按要求携带专家CA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
3.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
4.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迟到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
2.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3.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情形。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的;
2.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3.不按规定使用专家CA数字证书的;
4.不能独立完成电子化评标评审工作的;
5.不能独立提交评标评审意见的;
6.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7.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8.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提出劳务费诉求,或者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9.擅自将评标评审活动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10.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督部门工作的;
11.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存在明显失误的;
12.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申报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与其职业经历、从事领域、工作履历等不匹配,或者没有及时变更个人信息的;
1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信息的;
2.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遇到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或者收受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4.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5.未按交易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
6.评标评审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7.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