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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严格规范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1.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要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及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发布涉及行政检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行政检查主体管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在梳理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行政检查主体,经本级政府确认后公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名单。

3.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我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分类分级分层培训要求,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的能力,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

5.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的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6.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等内容,于2025年6月底前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参照执行。

7.执行行政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规范有序地开展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对于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问题,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协调解决,确保行政检查标准的一致性。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8.落实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省、市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规定,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行政检查的范围、方式、频次等,于2025年6月底前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并动态调整。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9.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领域分级分类行政检查制度,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及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等内容。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外,不得突破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10.强化行政检查信息公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设置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统一公示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上限、裁量权基准等相关内容,便于公众查阅与监督。加强行政检查信息公示的动态管理,对公示内容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11.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12.严格行政检查实施程序。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要依法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检查方案实施行政检查,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13.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确保每一个行政检查行为都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4.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专项检查前要充分评估论证,确保专项检查与监管客观需要相切合,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同时严格控制市、县(市、区)行政执法单位部署专项检查,防止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

15.开展行政检查“综合一次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检查“综合一次查”协作机制,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行政执法单位,尽量合并实施行政检查,加强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的综合检查成效。行政执法单位内部联合检查的,由单位明确的内设机构牵头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的,由主要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实施;跨区域联合检查的,由发起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实施;跨层级联合检查的,由上级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实施。

16.探索“企业安静期”制度。各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探索“企业安静期”制度。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