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评价和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发改皖西规〔2024〕2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评价和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0日
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评价和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评价和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注重效率、激励先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切块安排方案,省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有关市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对象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1.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谋划推进、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补助等;
2.购买管理服务,包括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技术咨询、课题研究、规划方案编制、调查监测、评估审计、宣传培训等社会化服务;
3.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进行奖励。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象为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等承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任务的市。
第三章 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初对有关市上年度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