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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办〔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要求,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贯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要求。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内容。

  2.认真贯彻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3.加大消防安全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4.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消防专题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公共消防设施、基层消防监管力量等重大问题。

  (二)贯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要求。

  5.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政府集中学习内容。

  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文件法规,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导检查。

  7.实体化运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议事机制,定期研判消防形势,排查重大风险,协调组织开展联合会商、联合约谈、联合执法、联合督导。

  8.进一步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人员经费政策保障、应急处置协同联动”等机制。

  9.县(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考评、政务督查、专项考核等重点事项,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属地消防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

  10. 乡镇(街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切实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到实处,每月至少召开1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解决降低火灾风险、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

  (三)贯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要求。

  11.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各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部门规划计划、经费保障、考核奖惩、达标评比等内容,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开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2.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民宿、农家乐、酒店式公寓、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性村(居)自建房及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储能电站、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新领域行业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彩钢板、外墙保温材料等领域全链条监督管理。

  13.完善行业部门火灾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落实风险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响应联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督导考核职责。

  14.强化行业部门协同,深度探索常态化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评估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等技防物防措施。

  15.公安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消防监管体系建设,落实会商研判、情况通报、业务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制度。

  (四)贯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求。

  16.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重特大火灾事故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行业系统领导责任。

  17.对重大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各县(区)、各行业部门要定期分析通报消防安全形势,约谈督办发生有影响火灾及存在突出问题的社会单位。

  (五)贯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

  19.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申报安全风险,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培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明白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

  20.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予以确认,由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整改。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依法依规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21.社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机制,使用火灾风险评估“四位一体”系统,降低火灾风险;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创建和消防业务大学习大培训活动,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六)贯彻“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

  22.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围绕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目标,紧盯高层建筑和群租房,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整治室内装修装饰、用火用电管理、安全疏散逃生、消防设施维保、灭火救援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3.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

  24.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

  25.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持续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消防车通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6.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约谈、函告提示、宣传培训、自查互查、隐患曝光、监督执法、综合治理等有效手段,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27.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

  28.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实行项目式管理、挂账式推进,对已见成效的要巩固经验做法,对已经破题的要持续深入攻坚,对尚未破题的要组织专题攻关,确保年底前各项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七)贯彻“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要求。

  29.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严格把关,不得以“放管服”改革或实行告知承诺制为名降低安全门槛。

  30.住建部门要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审验监管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31.消防救援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在审批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时提出消防安全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32.对涉及高危行业领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

  33.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但已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应当督促隐患整改或依法处理。

  (八)贯彻“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要求。

  34.制定出台《本溪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管理,对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35.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重点查处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转包或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从业人员挂靠兼职等违法行为。统一制定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三表一报告”,规范维保单位月检流程按照设施比例进行抽查,确保一段时间内形成所有设施全覆盖。

  (九)贯彻“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