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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

(一)第三部分“市农委、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加大巡查抽查工作力度,对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突击抽查,查明粮食库存管理、安全生产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实情,提升执法权威和监管治理效能。”中“市农委”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第四部分“对违规企业,市农委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从事粮食业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中“市农委”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家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及去库存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日益艰巨。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扎实做好鞍山辖区内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工作组织领导

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应对自然灾害、防范各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扎实抓好政策性粮食收储,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切实担负起粮食主产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管和销售出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扎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处理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中的有关问题。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克服放松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忽视储粮风险隐患的麻痹思想,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完善措施,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扎实做好政策性粮食管理各项工作

政策性粮食粮权属于国务院,除在农发行办理动产抵押外,未经国家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各粮食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储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储粮制度,加强粮食出入库和储存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措施,不断改善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能力,及时检查和处理异常粮情,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各粮食承储企业要重点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有关规定和竞拍销售交易细则,严格执行合同,认真履行义务,规范出库流程,按照收储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内容,按时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拖延、阻挠出库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质、保量、及时出库。中储粮鞍山辖区直属企业要加强对委托及租仓库点监管,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收储库点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三、切实履职尽责,努力形成政策性粮食监管统筹合力

保证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安全是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中储粮鞍山辖区直属企业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执行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负责管理好本库及租仓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能,高度聚焦、严厉查处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擅自动用、盗卖亏库、套取挪用资金、阻挠拖延出库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并负责管理好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发行要落实“四个共同”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并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对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确保库贷挂钩。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要为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对影响储粮安全、阻挠粮食出库的,公安部门要采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