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合发改粮规〔2024〕4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修订了《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合发改仓储〔2021〕7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的应急调控作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1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原则上为国产中晚籼米、粳米、小麦粉及食用植物油,其质量和食品卫生指标符合储备计划要求的国家标准。大米质量符合国标三级及以上要求,小麦粉质量符合标准粉及以上要求,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大豆油符合国标一级、菜籽油符合国标三级以上(含)、花生油符合国标三级以上(含)】。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可认定其他粮油品种或制成品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并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一年一签。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仓库位置、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八条  成品粮油实行企业自主轮换,不设架空期。成品粮油1年内至少轮换4次以上,确保常储常新。

第九条  成品粮油原则上应存放在具有控温条件的仓房或经营网点内。储存仓房或网点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规范管理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等建立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须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仓房(油罐)或经营网点应悬挂市储粮油标示牌;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专卡、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薄、实物台帐。

第十二条  成品粮油原则上采用包装存储,使用托盘堆放。承储企业按照“合理布局、整齐安全”要求,确定成品粮油货位区域并标识清晰。垛间设检查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满足日常检查需要。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可以其他方法储存,但须符合可视可计量要求,并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成品粮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按照有关保管、统计及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账、卡、簿,做到设置规范、填写及时、内容真实、帐帐及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油日常检查情况表》和《市级储备粮油实物台帐》。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管理。入库的成品粮油必须符合质量及食品安全要求,不合格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互联网+监管及随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