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 10人)的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免税事宜。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五)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职工名册复印件。
(六)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七)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协议、代发工资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卡号清单复印件。
(八)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