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黑财采〔20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就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5年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计算)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