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7〕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和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责任,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重点解决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安全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防灾防震、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集体踩踏、预防毒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
(二)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档案。学校要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找准安全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安全检查清单,实行照单排查,规范安全检查秩序;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明确隐患整改的标准、时限和责任人;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防灾防震、防恐防暴、防集体踩踏、防食物中毒、特种设备事故等应急预案。校园安全工作资料记录将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加强校园及校外场所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建立校园外来人员(物品)入校登记检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加强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管理,定期检修,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登记、食品留样和记录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学生供餐单位资质审查,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供餐,加强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库房“双人双锁”、出入库登记和实验室管理使用等制度,严格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各类学校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固校门、围墙,建立校园警务室,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配备钢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辣椒水等必要的防护器械。500人以下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100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安全保卫人员,有寄宿制学生的应增加1名安全保卫人员。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校园环境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四)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五)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要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自愿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学校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落实学校安全管控责任
(一)强化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学校安全负有领导责任,督促学校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