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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2月8日                鄂地税发[1997]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114号)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废止;第十四条“关于严格执行粘贴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和发放纳(免)税记录卡问题”修改为:“关于粘贴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问题”,其中的第一款“为有利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便于识别,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行驶的车辆、船舶都应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8]97号)规定,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废止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请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单位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筹建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属自营性质的,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征依据;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 出售给经营者经营的, 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 以拥有土使用权的单位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房屋转租是房产出租行为的延续,应对其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房屋转租入能提供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凭证的,可按转租收入减除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 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按转租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旅店业出租客房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客室等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将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经营的,由于改变了提供住宿服务的用途,应由出租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在对依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房屋所占的房产原值部分扣除。
四、关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应根据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联营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参与投资取得固定收入,不共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为名的租赁行为,应由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与联营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房屋性租金收入、应税土地面积计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实行公有民营或私营的企业,由经营者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