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5-28筑府办函〔2014〕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要求组织清标的,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可以从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或其他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抽取方法及程序从其规定。
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可以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派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具有《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可以在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也可以在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鼓励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进行评审。组织对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委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清标工作小组成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清标工作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
清标工作小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内开展清标工作并接受监督,否则清标结果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和资料的机会,干扰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采用纸质资料评标的,招标人应保证至少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招标文件,但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每人一份。
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结果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贵阳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市场信用综合考评分值和信用年度考评级别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设为评分因素的,必须纳入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在注册建造师评分项的合计分值中所占权重不应低于50%。
信用标得分权重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其中,附表中的“建设规模”以拟招标标段的规模标准或建安造价估算金额为准,如果同一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的规模标准与建安造价估算金额适用不同的信用标权重,应当以其中较高的信用标权重为准。
第十一条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35%(含35%),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含60%),信用标的相对权重应大于5%(含5%)。信用标分值由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分值和企业信用年度考评级别分值构成。市场信用综合考评分值实行动态管理,市场信用年度考评级别每年度考评一次,取得A级级别的企业考评级别分值按信用标权重分值的10%记取,其他级别不计分。信用年度考评级别分值只适用于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相关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由市住建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制定的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见证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二)是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工作关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评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公正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人选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采用“分标到户”相互传抄评分数据方式进行评审;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五)向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等招标文件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技术标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投标人商务标中的报价得分应当采用贵州省标准文本(2013年版)工程量清单招标总价子目(或单价子目)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执行。
(四)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商务标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采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及项目经理(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有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要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综合考评分值和企业信用年度考评级别。
采集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企业及项目经理(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有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要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综合考评分值和企业信用年度考评级别。
采集程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顺序原则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逐一查询。
采集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采集到的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有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要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综合考评分值和企业信用年度考评级别记入开标记录表,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对开标记录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即信用标得分)。
(三)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企业市场行为信用综合考评分值×信用标权重〕+企业信用年度考评级别为A的级别分值J。
当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信用标权重分值Q时,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按实际分值记取(即信用标得分);当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信用标权重分值Q时,则所有投标人中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最高的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Y最高=信用标权重分值Q,其余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即信用标得分)Y其余=信用标权重分值Q÷该项目中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的最高分×其余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
企业信用年度考评级别为A的级别分值J=信用标权重分值Q×10%。
(四)联合体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即联合体信用标得分)。
联合体进行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例,折算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即: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联=联合体成员A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A×成员A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B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B×成员B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C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YC×成员C的分工比例+……。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成本警戒线或者计算方法。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评审,且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招标人应于开标前15天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投标成本警戒线可以参考下列方式计算,投标成本警戒线的计算公式:D=L×(1—W%),D—投标成本警戒线,L—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W—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最低下限值,W的取值或投标成本警戒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W的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8—15;市政工程8—12;其他工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8—18。
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招标人不具有自行编制标底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二)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三)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资格评审中的其他要求,如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如不完全符合要求作细微偏差处理)。
(四)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五)投标总价封面上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的。
(六)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七)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八)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
(九)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作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十)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