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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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的实施方案
本溪市采暖用户19.2万户,年应收采暖费3.24亿元。由于连续多年采暖费的收缴率仅在60%左右,截止到2003年5月,全市累计拖欠采暖费5.33亿元,导致供暖企业普遍负债经营,负债总计达2.5亿元。2003年至2004年冬季采暖费收缴率仅在32%,全市尚有万余户特困企业职工和处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居民未能供暖。为切实做好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顺利越冬工作,保证各供暖单位供暖工作正常运行,按照省政府推进供热商品化工作中对特困人群要适度建立保障机制的要求,市政府现就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范围
这次全市供暖补贴范围仅限于一户一阀改造区域的特困企业职工、城市低保边缘户(月人均收入156元一190元)和城市低保户(月人均收入156元以下)以及特困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兵和解放前老兵。
二、临时救助标准
对月人均收入低于190元(含190元)的低保边缘户,其采暖费可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由政府供热保障资金承担90%中的50%,其余部分由企业、个人承担;对城市低保户,由政府供热保障资金承担9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救助按《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市政府第106令)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政府供热保障资金承担9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临时救助房屋面积核定
对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人员,每户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作为采暖费补贴控制标准。凡低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超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四、临时救助认定标准及责任分工
1.对特困企业及职工的认定分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及以上,且对所属职工停发工资或生活费连续6个月以上的;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结算程序的。对以上认定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对特困企业逐一明确和认定。
2.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分工;凡月人均收入在156元以下的为低保户,月人均收入在156元以上、190元以下的为低保边缘户。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同时,市民政局还要对特困企业中的解放前老兵和抗美援朝老战士进行认定。
3.对特困企业其他职工的认定分工: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企业中的市级以上劳模进行认定;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对特困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进行认定;市人事局负责对特困企业中的军转干部进行认定。
4.凡经审核认定的特困企业职工(含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困难居民户都要登记、建档并在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认定后交市供暖办、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室汇总、复核,并向全市公示,如无异议后,方可予以实施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补贴的界定
凡符合临时救助采暖费的,其救助者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家庭其他成员无力承担采暖费,且救助采暖费补贴按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仅限于一处住房。凡临时救助对象将住房出租、出借或改为经营场所或借用、私自租用住房的不予补贴;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补贴由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起,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给予补贴。月人均收入虽在190元以下,但持有手机或机动车的采暖户不予补贴。
六、临时救助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1.成立市供热社会保障体系救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协调供热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对补贴资金对象进行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殿纯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刚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室、督察室)、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供暖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