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和失信惩戒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和失信惩戒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人社办〔2018〕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12月9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行为,维护职称申报人员合法权益,推进专业技术队伍诚信建设,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8号)文件精神及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现将郑州市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和失信惩戒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职称评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加强专业技术队伍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针对职称申报评审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加强专项治理,防止和纠正违反职称申报评聘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不断提升专业技术队伍诚信水平,维护职称申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职称评聘工作规范有序。

二、建立诚信档案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在《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上签字。

(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按要求成立职称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进行全面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在《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市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有关职称考试部门负责建立本地、本行业、本部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库,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和职称考试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记录诚信档案库,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郑州市社会信用平台,落实职称申报评审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职称工作的声誉。

三、加强失信惩戒

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职称申报评审和职称考试中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郑州市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失信惩戒。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4.采取替考、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及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