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发改政策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0日
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机关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初次从事法律顾问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领导,成立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省发展改革委重大法治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涉法事务,防范和化解重大法律风险,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会同人事教育处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是省发展改革委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具体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九条 相关处室(单位)对法律顾问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提出反对意见的,报经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和法学专家组成法律论证小组,对该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公职律师申报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管理,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参与诉讼、复议、仲裁、文件清理、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法治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考核等全委性法律事务,受委托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加发展改革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省发展改革委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对本处室(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积极支持其参与全委性法律事务。
政策法规处商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单位),统筹协调公职律师参与全委性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提出考核建议,征求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教育处意见,经本人签字确认,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评定。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政策法规处征求和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教育处意见后,报司法行政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