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4月1日)
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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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开发区经贸局、建设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文件有关要求,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于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水务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方案。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按照总体工作部署,模拟实施先行,分步开展,积极稳妥推进。
二、实施步骤
2020年4月1日起,率先对本市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管理实践调整定额用水量,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系统,逐步全面推行。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定额用水量核定。凡涉及行业有用水定额标准的,定额用水量依据国家、省和市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未制定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并在公布后实施。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过渡期尚未纳入定额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需继续执行原计划用水管理相关政策。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三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50%(不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50%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