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03 黑人社规〔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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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聘范围
高级专家延聘的范围为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且符合延聘条件要求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延聘条件
凡在延聘范围内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批准可以办理延聘。申请延聘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科建设和业务工作需要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国家部(委)、省重大科技项目尚未完成的。
(四)边缘学科、新兴学科、新建学科和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退休后对学科、专业带来重大影响的。
(五)技术力量薄弱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将给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带来损失的。
(六)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或国家、我省名中医。
三、延聘程序和申报材料
高级专家延聘需由专家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并提出延聘意见,填报高级专家延聘确认表(一式三份,附件1)和高级专家延聘确认名册(一份,附件2),提交正式报告及符合相应延聘条件的佐证材料(如: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在读博士生学籍证明;重要课题项目审批材料;新建、边缘、重点学科急需紧缺高级专家延聘说明请示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其中,省属单位高级专家延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市(地)及以下单位高级专家延聘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四、有关要求
(一)拟申请延聘专家必须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上次延聘期限截止)之前1个月申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