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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大人社发〔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建)局、交通运输局、水业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支、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连分支机构,邮储银行大连分行、大连银行,大连农商银行: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人社〔2021〕31号)相关要求,制定了《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大连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2年1月14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人社〔2021〕3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

(一)工程造价低于300万元;

(二)工期不足3个月;

(三)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10人。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基本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六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按照文件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八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第四条规定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要包含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拨付时间、数额或比例,以及专用账户管理等内容(参考文本见附件1)。

在同一管辖区域内,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新增项目相应的账户应履行书面备案程序。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公司***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前款规定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新增项目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适用此规定。专用账户名称中,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过长的,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

第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增加工程项目账户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或指定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用于核验,并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用于留存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中标通知书原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五)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凭证;

(六)三方协议;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核验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或指定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见附件2)。已应用大连市根治欠薪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开立不再要求书面备案。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接到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开立工作,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开户银行可通过一体化平台核对项目招用农民工信息,发现不符情况应及时通知总包单位,如发现总包单位提供虚假工资清单,涉嫌挪用、套用专用账户资金,应及时报告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30天;总包单位将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同时在工程项目维权告示牌张贴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已纳入一体化平台监管并实现工资动态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查证该项目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且未发生欠薪投诉,可免除网站公示及承诺书,即时办理专用账户撤销,但仍需在工程项目现场维权告示牌(及其他醒目位置)张贴公示30日。

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文书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八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撤销专用账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审核,并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用于留存备案:

(一)《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见附件3);

(二)工资专户备案证明;

(三)各行业工程完工材料:房屋和市政项目,需持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交通运输项目的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港口项目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单位工程)》;水务项目的持《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期满,且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见附件4),由开户银行按规定解除监管。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在互联网等媒体有舆情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

(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提出将本制度施行前已经开立的专用账户更名为本制度规范后的专用账户名称的,开户银行应当支持,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更名程序适用第八、九条相关规定,备案程序及所需资料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专用账户管理台账,及时动态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首次拨付应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前。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一体化平台并及时进行处置。

开户银行可通过服务平台及时向总包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人工费用拨付情况。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追加拨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影响新增用工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补充协议应当遵守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涉及的全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均应当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将实名制信息上传至一体化平台。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