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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发改价格〔202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燃气经营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合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缓解天然气购销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供应,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供需两端。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客观反应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稳定市场供求关系,保障终端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理需求。

二是坚持市场导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三是坚守民生底线。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做好民生兜底工作,落实困难群体补贴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基本用气需求。

四是稳妥有序推进。本着先急后缓原则,分类实施价格机制联动,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当采购价格发生变化,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采购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8%,可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联动周期内采购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的,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抵。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下调不限,高于上限的未调金额纳入下一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三)联动公式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率确定,最高不超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