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4〕40号),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总量稳定增长,累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全省公共就业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要在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等方面实施援助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工作,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托“春潮行动”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制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配合)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
(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配合)
(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配合)
(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拓宽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配合)
(八)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知识参与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配合)
三、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九)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沈阳、大连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负责)
(十)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推行按照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要求,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一)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享受资金补贴、税收、贷款等优惠支持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