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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砂石露天矿山“半边山、一面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砂石露天矿山“半边山、一面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5〕8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砂石露天矿山开采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砂石露天矿山产生“半边山、一面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区砂石露天矿山占比大,如设置不合理或开采不规范常形成“半边山、一面墙”,留下安全隐患。全区各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砂石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砂石露天矿山采矿权出让计划管理,强化生产矿山监管,从源头严防“半边山、一面墙”问题产生,推进砂石露天矿山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助力我区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采矿权出让计划管理

(一)严格新建矿山选址。拟出让砂石露天矿山选址应综合考虑自然地形地貌、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因素,原则上选择独立山体,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划界,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应满足开拓运输系统、工业广场建设要求,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距离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保护林地占用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采区域。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地质、采矿、安全等方面的专家按上述选址要求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意见后,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地质勘查或储量核实,确定拟出让采矿权平面范围坐标和开采标高,委托工作可由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新出让采矿权范围内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大型以上,已设矿山调整矿区范围或整合重组矿山重新出让采矿权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规范采矿权出让计划编报。拟出让采矿权完成地质勘查或储量核实工作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报送材料包括:请示文件、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表、市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请示文件应说明以往批复出让计划执行情况,本次申请出让计划编制、前期勘查或储量核实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拟出让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未查处到位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等情况,部门联合踏勘选址及专家论证情况;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并阐述出让的必要性,明确出让时序安排等。

(三)严格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出让计划前,应组织地质、采矿专家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拟出让矿区范围是否符合上述新建矿山选址要求并出具专家核查意见。实地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后予以批复。

(四)强化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后管理。采矿权出让计划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的自动失效。采矿权出让计划一经批准,出让范围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重新申请出让计划办理,原出让计划同时失效。出让计划未经批准出让采矿权,或者不按批准的坐标范围出让采矿权的,暂停受理涉及的相关市、县(市、区)新的采矿权出让计划申请,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生产建设矿山监管

(一)严格矿山安全许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实际消除边坡安全隐患的“半边山、一面墙”矿山,原则上应完成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并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申请延期换证的“半边山、一面墙”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边坡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的,不予延期换证,可继续整改,但继续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企业再次申请办证时,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