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辽政发〔2015〕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深化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一)建立监管职责清单。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实行监管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牵头负责)
(二)制定监管实施办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市、县级部门负责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严格监管职责落实。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
(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五)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工商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省工商局负责)
其他政府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内部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加强本系统指导督查,汇聚市、县级部门应公示的数据,为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统一公示信息提供技术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商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凭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积极探索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制定《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办法》,工商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和不定向检查。建立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省工商局负责)
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八)加强信息公示保障。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各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建设并完善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工商部门要不断优化完善公示系统及共享交换平台功能,为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公示企业信息提供基础保障。(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实施信用约束惩戒
(九)建立异常记录制度。制定《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省工商局负责)
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各级政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