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 〔2017〕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流动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严格按照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流动人员省内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省内转移接续按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