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社会〔2011〕2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2011年全省民生工程工作要点》(民生办〔2011〕4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民生工程后期管护,健全完善项目后期管护机制,现将《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养护”),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低价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程实施办法》、《关于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民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养护。扩大内需等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后期管理养护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工作职责,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管理养护工作是项目建设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养护责任人应与项目建设责任人一致。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的项目后期养护工作负总责,结合项目建设安排,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具体管护责任人。
省级和市级发改、卫生、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管护工作指导、督查,促进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规范实施。
(二)加强资产登记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验收合格后,及时报请县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项目配备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备,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器械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科室(村卫生室)、责任人等。村卫生室配备设备,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进行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三)明确产权归属。民生工程村卫生室的产权应归属于当地政府建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的集资建设款项要明确数量和归还办法,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研究制定。
(四)实行一体化管理。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乡镇卫生院对所属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提高投资效益。民生工程投资支持的乡镇卫生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