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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亳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的通知
亳发改粮管〔2023〕23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各县农发行、各承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储备成品油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粮粮联〔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亳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亳州市分行

2023年11月29日

亳州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储备成品油的应急调控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亳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油(以下简称市储成品油),是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市级政府储备总规模内的散装、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市储成品油品种原则上为散装或小包装国标四等及以上等级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成品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从事和参与市储成品油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市储成品油的储备计划、储备品种和动用计划,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储企业并对市储成品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储成品油实行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每3—5年,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亳州市分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成品油储备规模,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规模调整情况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市储成品油实行承储条件认定管理,建立承储条件评审机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市储成品油承储条件,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中途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备品种、规模、库区及仓号、质量标准、储存方式(一般采用小包装)、入库成本、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粮权所属、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  市储成品油承储企业原则上选择粮油加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选择粮油经营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成品油加工或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油仓储条件和收储、加工或经营能力,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三)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连续三年守法诚信等级达A等。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条  市储成品油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先进先出、即出即入、均衡有序、库存充足”的原则自主安排轮换,不设轮换架空期,市储成品油每年至少轮换总量的50%。

第十一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承储的市储成品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储备成品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