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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21〕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陕发改法规〔2025〕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评标评审活动,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跨行业、跨地区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选聘并纳入省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抽取、考核、发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共同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的,应当从我省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招标项目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做好省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专家违规信息,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评审专家的正常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 省专家库按照国家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设置。未涉及的行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补充分类标准。
第九条 入选省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省专家库:
(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热心为评标评审工作服务;
(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等办公软件,满足电子招投标及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要求。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行业不少于6年。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扫描上传相关材料。申请评标评审专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本人一年内证件照片;
(二)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推荐的,应当上传推荐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擅长领域,在国家专家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每个专家可申报的专业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主评专业不超过1个,辅评专业不超过4个。 
申请人所选择的评标评审专业原则上属于同一行业,不得跨行业申报。
第十三条 专家入库资料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
初审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入库要求,对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相关行业根据需要可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预审)。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市级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审核。
复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专家,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成绩合格者确定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 省专家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第十六条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有异议的评标评审结论提供鉴定或相关咨询。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三)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资深专家分库。
第十七条 应急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将担任因特殊原因需应急抽取专家时的评标评审工作。应急专家应在接到应急评标评审通知后,60分钟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对应急专家可适当补助合理的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省专家库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一年内拒绝三次及以上应急评标评审的或两次及以上未按照要求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自动退出应急专家分库。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电子档案,颁发电子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省专家库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统一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报酬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报酬。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的;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条件和语音自动通知系统。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专家抽取结果应在招标项目确定的开标开始后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全程保密。
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
第二十七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由原抽取终端及时补抽,记录原因,并存档备查。
(一)所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评审的;
(三)擅离职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抽取的程序应当按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设置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招标评审活动正常抽取专家,不得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