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项目办〔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5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亳州市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或由市政府授权的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以下称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由市本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以及专项考核指标、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项目(如交通、水利、特种设备安装等)外,业主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建设管理能力,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足的,可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旅、卫生、体育及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参照信息化项目分类细则);
(五)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城建例会、信息化项目建设业务会等)同意后,可直接授权其相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实施代建。在上述可直接授权的代建单位任务较重的情况下,业主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其他单位代建。
第五条 代建项目分为建设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方式:
(一)建设阶段代建,即业主单位在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并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二)全过程代建,即业主单位在完成方案设计并经市规委会审批(其中,信息化项目经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业务会审核)通过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设立亳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息化类项目代建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代建办主要职责:
(一)工程建设类
1.牵头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基建手续办理、工程变更、拆迁交地、管线迁移等问题,并定期召开协
调会;
2.负责工程建设类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备案工作,收集、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3.监督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和其他履职情况。
(二)信息化类
1.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把关、项目变更和验收批复、具体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对信息化项目提出建设意见、核定项目概算,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业务会研究,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负责信息化类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备案工作,收集、汇总代建项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3.监督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和其他履职情况。
第七条 业主单位主要职责
(一)工程建设类
1.建设阶段代建的,业主单位负责完成立项、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手续,负责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合同签订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全过程代建的,业主单位负责完成立项、可研及方案设计报批工作;
2.负责按规定确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业主单位职责;
3.负责委派专人配合代建单位,参与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等项目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4.负责建设阶段代建项目的竣工专项验收、结算审计、竣工备案等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委派专人配合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建设手续及后期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备案等工作;
5.负责工程移交后的农民工上访及投诉等后续工作,处理竣工验收移交接收管养后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相关事宜;
6.其他应当由业主单位完成的工作。
(二)信息化类
1.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协助代建单位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审查;
2.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工作;
3.开展项目推进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参与项目相关变更、项目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4.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接收和管理;
5.按照《亳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建设类
1.与业主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代建单位职责;
2.建设阶段代建的,依据业主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投标文件、代建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全过程代建的,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建设管理等工作;
3.建设阶段代建的,配合业主单位办理前期基建手续、竣工
专项验收、结算审计、竣工备案等工作;全过程代建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竣工备案、移交等工作;
4.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或工作安排向市代建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业主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处理代建期间的农民工上访、投诉等事宜;
6.其他应当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工作。
(二)信息化类
1.负责委托代建项目从预算批复后的可研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编写、项目招标、建设过程监督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需要开展的全部工作;
2.安排人员驻场市直各部门,协助梳理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提供现场运维和技术保障等服务,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支撑;
3.其他应当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不得直接将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交由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制合同管理,
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报市代建办。
第十二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根据代建协议约定,代建单位履行业主单位职责,市直各行政审批单位及地方政府在办理前期手续、招标采购、计量支付、工程审计、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竣工备案等手续时应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因勘察或使用功能引起施工图设计重大技术调整、设计有遗漏或错误等情况的,需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尽量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不宜划分过多标段招标。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从市公管局小额网上商城或市审计局审计库中抽取协审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服务费用计入代建项目成本,从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项目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具备相关的建设条件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代建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计划完成代建工作。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会同业主单位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质量验收,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代建项目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由业主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采用直接授权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执行政府统一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稽查、审计、监察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发现公职人员存在
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代建合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信息化项目分类细则
附件
信息化项目分类细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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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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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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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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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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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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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设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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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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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务云平台外的行业数据中心、灾备及运维,如中药材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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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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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即服务(P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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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务云平台外的数据库服务、中间件服务、大数据套件服务、容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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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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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即服务(Sa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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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密加密服务,利用国产商用密码技术,支持应用及系统的加密、解密、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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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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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
采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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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硬件采购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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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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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开发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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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软件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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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类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自动化应用、电子督查类应用等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内容。
2.决策保障类应用,决策保障类应用主要通过有效整合政府数据和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等社会第三方数据,为政府综合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撑,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3.跨部门协作类应用。
4.涉及信息安全的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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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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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软件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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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调节类专业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类大数据运行分析应用、经济运行类主题数据库建设、宏观调控数据体系建设软件开发服务内容。
2.市场监管类专业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大数据库建设、中药材GMP追溯平台、综合监管平台、移动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梳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网络交易监管等软件开发服务内容。
3.社会治理类专业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治理类移动终端应用、社会治理指挥调度及监控平台、网格化综合治理平台、社会治理大数据库建设等软件开发服务内容。
4.公共服务类专业应用,包括智慧养老、智慧教育、智慧医保、智慧医疗、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消防、智能客服平台、应急、智慧农业等内容。
5.环境保护类专业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监控一体化系统、环境综合管理协同系统、环保大数据分析应用、环保公共服务应用、环境保护主题数据库建设等服务内容。
6.除以上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类应用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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