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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规〔2024〕88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1日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内跨设区市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货物项目、50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

(二)采用综合评估(分)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

(四)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隔夜评标项目;

(三)省本级项目;

(四)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招标投标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项目监管职责,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加强技术保障,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要求,对本中心评标机位进行适配改造,纳入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分为主场和副场。受理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提供异地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分别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场内见证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决定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应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构成及专家专业需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两人;为7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三人;为9人及以上的,主场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主场评标,计入主场成员数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提出主场场地申请,由系统随机分配主场评标机位。

第十五条 项目开标前2小时内,招标人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自动随机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系统同步将场地和机位占用信息反馈主、副场。

副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确认参加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CA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标场地并核验身份。确认不参加的,系统继续在该场地所在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或发现应当回避的,应立即取消确认。未取消确认,且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标场地进行身份核验,按缺席处理。

出现取消确认或按缺席处理情形,系统自动在该场地所在地随机补抽评标专家;补抽不成功,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主、副场各自负责本场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其至评标机位,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设立负责人(组长)。负责人(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需沟通讨论的,应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音视频功能模块、评标系统内部交互功能模块或专用录音电话进行。

第二十一条 需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通知投标人在线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下达结束指令、招标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果需复核的,招标人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核。需重新抽取评标专家参与的,可优先从省本级专家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 主场负责统一管理项目全部电子文档和相关音视频资料。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相关电子文档和音视频资料移交主场。招标人应按规定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交易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通过系统将对本场地评标专家的见证情况推送主场,主场汇总后反馈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 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与省评标专家劳务费在线支付系统对接。评标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费用并发起线上支付。招标人收到支付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支付。评标过程中专家确需用餐的,由招标人负责提供工作餐。

第二十七条 发现远程异地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