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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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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法律援助补贴;

(二)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例评选;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开支。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

法律援助事项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地、调查取证地、开庭地、强制执行地、受援人住所地、办案机构所在地、执行机关和执行对象所在地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机构所在地等,与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分为本地、跨县(市、区)、跨市(地)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项。

第七条  刑事辩护与代理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强制医疗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600~800元。

2.跨县(市、区)案件,每件补贴700~1100元。

3.跨市(地)案件,每件补贴1200~1900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每件补贴1900~30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700~900元。

2.跨县(市、区)案件,每件补贴800~1200元。

3.跨市(地)案件,每件补贴1300~2000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每件补贴2100~3200元。

(三)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刑事自诉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

2.跨县(市、区)案件,每件补贴1500~2500元。

3.跨市(地)案件,每件补贴2100~3000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每件补贴3400~5000元。

(四)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1200~2000元。

2.跨县(市、区)案件,每件补贴1500~3000元。

3.跨市(地)案件,每件补贴2400~4000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每件补贴4000~5000元。

(二)执行案件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700~900元。

2.跨县(市、区)案件,每件补贴800~1200元。

3.跨市(地)案件,每件补贴1300~2000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每件补贴2100~3200元。

(三)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1.本地事项,每件补贴600~800元。

2.跨县(市、区)事项,每件补贴700~1100元。

3.跨市(地)事项,每件补贴1200~1900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项,每件补贴1900~3000元。

(四)进入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受援人撤回起诉、申请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诉案件及申诉后继续办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决定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根据相应案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在同一法律援助事项中代理2个以上受援人的;或者受援人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法律援助事项的,以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个受援人或者事项,增加补贴100~200元,总额不超过补贴标准2倍。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时间超过1日的,每增加0.5日,按补贴标准10%~20%增加补贴,总额不超过补贴标准1.5倍。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非因法律援助人员的原因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完成全部工作的,按补贴标准支付补贴;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两项以上工作的,按补贴标准50%支付补贴;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工作的,按补贴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