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税〔2021〕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不含大连)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做好我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工作,现将我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为做好我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土地闲置费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第三条 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认定土地闲置费应缴费金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的土地闲置费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政策制定。
第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历史数据和资料清理,妥善保管划转前资料和数据,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土地闲置费有关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摸清土地闲置费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第七条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即土地所在地县(区、市)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除符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